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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審議通過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範場地使用時間,凡是活動超過晚間11時者,應繳納超時使用費;必要時並可斷電。
逾時收費標準為每滿15分鐘加收新台幣2萬元,超過晚間11點30分,每15分鐘加收4萬元。
高市府體育處長陳武雄表示,表演許可最晚到晚間11點,除非市府專案核准或是跨年晚會等,否則都要加收費用,必要時還可以斷電或以廣播強制中斷活動,疏散觀眾。
愛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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