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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應向稅局申請統編
Jan 23rd 2013, 20:39
嘉義縣太保市王先生問:本人於去(101)年4月間受託管理信託財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請問還須至國稅局辦理那些手續?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若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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