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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銷售不得訴諸免稅
Jan 16th 2013, 12:51
針對投資型保單銷售,金管會發布最新規定,要求壽險業自今年3 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銷售文件」上,不能載明「可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金管會還要求,須以「鮮明字體」標出:「稅法相關規定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等文字。
壽險公會表示,目前投資型保單及傳統型保單銷售文件上,都已加有「稅法法令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及可適用的稅賦優惠規定」等文字。據壽險公會了解,目前沒有壽險公司「這麼白目」會在銷售文件上,寫保單可免稅。
保險局表示,這是為避免壽險業者以免所得稅、免遺產稅等相關文字進行招攬,造成消費者誤解,才增訂該規定。且除「保險商品簡介」不能寫之外,包括「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上,都不能出現這類文字。
金管會為何「單挑」投資型保單,做此規定。據了解,這是因為國稅局總是針對「投資型保單」祭出「實質課稅原則」;讓部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人,原以為有節稅優惠,但後來反而被課稅甚至被罰。
國稅局會特別鎖定,高齡或帶病投保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後死亡,追查這些人,是否逃漏遺產稅。在許多案例中,當事人原購買保單所領的「死亡保險金」,都被計入遺產課稅,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但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死亡保險金,只要事先「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當事人的遺產課遺產稅。且「保險法」的法律位階,高過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但實務上,還是有很多民眾被國稅局釘上,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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